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当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
二、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岗位为主。校内岗位主要有:助教、助管、实验室、后勤服务、安全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其他临时性岗位等。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只适用于缺编或遇突击性工作必须设岗的单位。不得将工作人员正常的本职工作变为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也不得将学生干部的正常工作变为勤工助学活动。
四、校内各单位凡符合条件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固定(临时)岗位的,必须在学生开学两周内(或用工前)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填写《韦德bv中国勤工助学校内固定(临时)岗位用工申请表》,经院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推荐学生上岗。
五、校外单位需要招聘我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须与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包括岗位要求、报酬、劳保及安全等方面的协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名义的招聘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六、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学生以及老少边山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等优先安排;
2.生活简朴,无不良生活习惯;
3.学有余力,诚实守信,身体状况良好;
七、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得班级、系部同意,填写《韦德bv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公开招聘。
八、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实行“谁用工、谁检查、谁管理”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内外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进行检查,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
九、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严禁学生从事有损于大学生形象的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处理。
十、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定期接受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和资助;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凡具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
1.无故不参加学院组织的岗位培训的;
2.不服从安排岗位的;
3.用工单位对其工作状态和效果不满意的;
4.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不及格的;
5.当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十一、勤工助学校内岗位报酬的支付,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工作内容和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报酬并制定工资表,经学生处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到勤工助学的学生的银行卡中。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韦德bv中国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职学字(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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